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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快递业“成长的烦恼”
发布时间:2016/6/2 来源: 作者:

《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修订

快递业迅速发展,原有条例不能满足需求

修订

快递业迅速发展,原有条例不能满足需求

亮点

收件人发现快件损毁可拒绝签收不得以抛扔、踩踏等方式分拣快件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应立即采取措施

邮政企业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收到快递却发现里面的物品损毁、暴力分拣快件、快递运单泄露个人信息……诸如此类快递业“成长的烦恼”有望越来越少。近日,《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关于快递服务的条款引发广泛关注。

“《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制定于2001年,条例施行十几年来,为促进邮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然而,随着近年来快递服务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邮政行业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此外,国家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邮政法、省邮政条例重新修订后,我市原有的条例在调整范围、邮政管理体制以及具体的规范内容等方面,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问题,需要对我市现行的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

亮点

收件人发现快件损毁可拒绝签收

快递收到了,里面的物品却受损严重,不少网购达人都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前几天,家住北京东路的刘女士在网上选购了一套骨瓷餐具,结果等她收到快递打开包裹发现,其中的一个盘子打碎了。“索赔时,快递公司说易碎品保丢不保损。”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破损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当面开拆检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验收快件过程中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与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不得以抛扔、踩踏等方式分拣快件

快递行业中,暴力分拣一直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一家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记者看到,分拣员根据快递运单上的地点向不同方向抛扔快件,大家都对快件在半空中飞来飞去的场景见怪不怪。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快件处理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上传网络。

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应立即采取措施

在享受快递便捷服务的同时,你也许不会想到,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个人信息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敛财工具。记者在网络上搜索之后发现,不少网站专门销售快递运单信息,有的甚至宣称“提供当天真实的物流单号和快递单号购买服务,最低仅要0.2元一单,收发货地址匹配全国任意地区。”

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快递运单作为投寄双方的重要凭证,已成为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用以牟利的对象。为杜绝信息泄露隐患,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根据条例(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议

邮政企业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条例(草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规定了详细的安全保障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何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责任和义务均未涉及邮政企业。”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韦昌明说,作为参与快递市场竞争性服务的邮政企业,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接受行业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不能忽视其责任和义务。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作必要的修改。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认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是用户需求的产物,为其提供便利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便利应当限定在该区域相应的管理规定之内。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区等管理规定,规范提供快件投递服务。”

据悉,条例(草案)将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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